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对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1998]215号文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1-04-11 14:11:16 浏览人数: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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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对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1998]215号文的答复意见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1998]215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江峰”注册商标原是属于江峰机械厂所有的财产,在江峰机械厂并入重庆某某电工厂后,该注册商标与其他财产一样,由某某电工厂接收,成为某某电工厂的合法财产,并非无主财产,也未丧失其价值。虽然某某电工厂应当办理注册人的变更手续,但鉴于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企业兼并后注册商标的变更问题没有规定明确的程序和期限,故不宜以未办理变更手续而否认某某电工厂对该商标的所有权。
某某电工厂应当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迅速办理变更手续。本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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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正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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